昨天廢除死刑這事件有了新發展,法務部長王清峰做出了聲明
她表示自己不會下台,而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
而稍微有點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
她必定針對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:「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。」
然而執行死刑與否,諸多考量都屬於政策面上
就法理而言,執行死刑而剝奪犯罪者之生命,顯與憲法保證人民生存權之宗旨違背
但檢視一個事關重大的問題時,我們並不能單從某個角度切入
例如從行政責任的角度切入
法務部長權力由法律授予,依法行使職責、執行份內之任務,乃屬當然
死刑執行的簽核係屬法務部長之職責,她當然該去執行
而若再以我國司法制度角度切入
刑事訴訟以第三審為終判,若最終罪犯以死刑定讞
但執行與否全憑法務部長一人之意思,
那是否構成以個人意志干預司法三審制度,形成所謂的第四審?
若真提大法官釋憲,恐怕只會重現當初釋字第520號的笑話
當初針對行政院不執行立法院已經通過的核四興建案,是否違憲
綜觀整篇解釋文,幾屬不著邊際,語意含糊之言
而最後下的定論是,此等事件乃屬國家之重大政策
預算案縱已通過立法院審核,但行政機關是否執行則有其行政考量
若彼此有爭執,則可透過協商取得解決之道
等於是扔問題給大法官,他們再把問題回丟給你,毫無意義
當然個人立場依舊不變
個人不但贊成維持死刑,更希望把相對死刑通通改回絕對死刑
當有人說執行死刑只是在剝奪人性最後一點光輝
與此同時,他們可曾思考過誰要給受害人家屬關懷跟希望?
有那種可惡至極的罪犯被法官判重刑後,還當著法官的面,嗆出獄後第一個砍死他
這種人有必要給予任何人性的關懷嘛?
憲法保證人民生存權,當保障了罪犯的生命權
有些常態性罪犯,監獄蹲完,釋放後又繼續在社會上犯案,整個人生就在進出監獄間度過
與此同時,他們又可曾想過如果讓他再次回歸社會,會讓多少人的生存權利遭受威脅?
維護個人私益,可卻造成更大的公益損失,這是與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盡相符的
請千萬不要學什麼歐美作法,學什麼時代潮流
就過往經驗,我們每每都只學到皮毛,而不得其精隨
在尋求變革之前,我們非得從改變自己著手
- Mar 12 Fri 2010 08:41
政策性問題何必訴諸大法官釋憲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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